为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审计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和审计工作效率,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郑州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教材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印刷、出版、餐饮、会议、维修等定点服务单位确定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管理,是指按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学校审计处与各相关单位一起,参与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对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进行指导、规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
第二章 采购限额的审计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凡单次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标准的,须报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审计处,纳入学校集中采购。审计部门对限额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购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进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的,从协议供货单位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之外的,采购单位自行询价采购。
第六条 根据郑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或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进行采购,包含但不仅限下列项目:
(一)电视机、空气调节设备、摄影与摄像器材等电器设备;
(二)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件、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等;
(四)办公用纸张等办公消耗用品;
(五)各类汽车等交通工具;
(六)车辆维修及配件采购;
(七)会议。
第三章 采购方式的审计管理
第七条 学校采购货物和服务,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审计处主要审查采购方式是否恰当。
第八条 凡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审计处一般按以下原则审查采购方式:
(一)凡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标准的,应纳入政府招标采购;
(二)凡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在1~5万元之间,经财政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其中一部分货物或服务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凡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在1~5万元之间,经财政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凡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在1~5万元之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的审计管理
第九条 每年年初,学校各单位应根据当年的财务预算情况编制当年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草案报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和财务处审查,确定当年全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方案并报审计处备案。学校各单位的采购行为,应按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单位应在报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批准、落实资金来源后于每月10日前将立项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技术资料等报送审计处,经审计处审查采购方式后,进入相应采购程序。
(一)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入政府招标程序;
(二)一次采购金额在1~5万元之间,不需进行政府招标或应采取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填写《郑州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审计情况登记表》,进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包括项目采购单位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计处有关负责人与有关专家在内的三人以上谈判小组;
(二)制定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在内的谈判文件;
(三)确定不少于两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阐明单一来源采购理由,经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认定后,成立包括项目采购单位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计处有关负责人与有关专家在内的三人以上谈判小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供应商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包括项目采购单位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计处有关负责人与有关专家在内的三人以上询价小组;
(二)询价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的可采用现场询价、电话询价、传真确认;
(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金额较大的分散采购,实行采购单位和采购责任人负责制,各单位进行采购时,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 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或定点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市财政确定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中标供应商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优惠价格是最高限价,实施采购时采购单位可与各中标供应商平等协商、讨价还价。
第五章 采购验收的审计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执行跟踪、催促交付由项目采购单位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审计处参与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组织的货物或服务履约验收。
第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的,采购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向供货商索赔并报审计处备案,所购物资不得(或暂缓)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凭借采购立项报告、论证报告、报批手续、审计立项表、采购合同(招标采购时还需携带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验收报告、发票、采购项目清单、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审计处审查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资料由审计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章 采购纪律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将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自行进行采购,也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列入分散采购项目中。对没有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而擅自采购或手续不完备者,审计处不得进行审计立项。
第二十一条 在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采购活动要严格执行学校采购规定,按规程办事,并自觉接受监督。对违规采购的单位和当事人,审计处将依照有关规定建议处罚,并进行追索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