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我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工作,保证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范围: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研究重点关键项目计划;
(二)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硕士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
(三)省政府决策项目、省科委、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省教育厅等机构的科研项目;
(四)学术带头人基金项目;
(五)其他需要审计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凡列入审签范围的科研项目,经费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在日常支出大额审签的基础上,其上报的经费决算均需报审计处实施审签。
第三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报表内容是否完整合法;
(二)审查科研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是否按项目建账,专款专用;
(三)审查有无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科研经费或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审查经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经济政策;是否符合经费拨款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提取的管理费、劳务费是否合理、合规。
第四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应具备的条件:
(一)校内各单位承担上述科研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由财务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保证经费来源和支出真实、准确、合规;
(二)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按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如实编制经费决算;
(三)凡需审签决算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凡不具备上述审签条件的,审计处不予签署审计意见。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按要求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分别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查签章。
(二)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部门账簿记录一致,审查经费来源和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并签章。
(三)在上报科研经费决算规定期限五日前,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开支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规定,决算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审计并签章。
(四)审计处在审计时,发现资料不完整、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如发现科研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应拒绝签署,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效益性。未按学校规定范围报经审计处审签的科研项目,学校财务部门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 经过审计签章后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处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审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处要及时报请主管审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