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新形势,深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中央和省委、市委反腐败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郑州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主持,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纪律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合力,抓早抓小,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召集人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纪委副书记、党政办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人事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等组成。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学校纪委履行办公室职责,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以下问题: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纪委、省高校工委、市委、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
(二)研究解决学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问题。
(三)向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推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
(五)协调反映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转交。
(六)通报纪律审查工作的情况。
(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联席会议的筹备、组织、协调。做好联席会议议题收集和会务保障工作。
(二)对联席会议有关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三)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重要事项和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
(四)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三)向联席会议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四)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事项。
(五)向学校纪委转交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
(六)积极配合校纪委做好纪律审查工作。
(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主要以会议纪要、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等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并经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临时召集联席会议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负责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请成员单位以外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行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转交办理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有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时,应当及时同联席会议办公室取得联系,及时通报情况,转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反馈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